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