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喷淋、冲洗等防尘降尘设施,对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二)采取入库存放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妥善存放粉灰质建筑材料;
(三)在施工作业停止后,对裸置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或者实施绿化覆盖;
(四)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出入口的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