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一)距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的;

(二)依法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由受援人支付已实施的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