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培育和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

实施“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战略,支持创建水果、干果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落实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牌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支持申报经济林产品地理标志和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