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乡风文明建设:
(一)指导、督促成立村(居)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制定自治制度或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
(二)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各种阵地,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三)开展村史村志编撰,鼓励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打造村史民俗传承宣传教育阵地;挖掘农耕文化中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和乡村经济社会变迁史料收藏,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古迹、农业遗迹。
(四)鼓励文明单位开展城乡结对共建行动,建立完善帮扶机制,明确内容、落实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