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医学随访干预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干部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医学随访干预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医学随访干预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离开现居住地的,外出前应当主动告知随访责任单位和随访责任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就诊。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