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落实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