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丧失功能或者缺损,影响安全使用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未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