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日常宣传工作,在每年"公民道德宣传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等予以宣传展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