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文明行为规范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垃圾,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垃圾;

(三)遛犬不牵绳,不清除犬便;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五)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或者翻越道路护栏;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

(八)乱停乱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九)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其他杂物;

(十一)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等物品;

(十二)占用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

(十三)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说粗话、脏话,车内吸烟,拒载、途中甩客、绕行。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