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保护范围内应当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植被修复和水土治理,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统筹协调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网的,应当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范围内应当依法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及时处置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