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的相关办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环境综合治理手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