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二)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有关摊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