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