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