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造成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