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立大数据研究院,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柔性引进人才等方式,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对标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政策,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者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