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负责本市海上污染处置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及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市及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修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海岸带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