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本市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排放标准的要求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