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从事海上环卫作业,配备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在本行政区公共海域开展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

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海水养殖等水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其用海区域的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

市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海上环卫工作加强指导,并对各单位海上环卫作业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