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盐场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
前款所列区域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逐步实现深海设置、离岸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