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
代表对市本级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代表对县(市、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移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由有关县(市、区)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