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