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行安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安全档案,强化内部安全管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行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勘测、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监管联动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不可移动文物配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实现监控无死角,数据多平台存储,自动报警,远程现场调度,保证文物本体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