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水上娱乐项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设置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以及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船舶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