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