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