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意见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地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