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区)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红色文化遗址永久性保护标志的设置。
红色文化遗址永久性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遗址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永久性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