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