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运输、城市绿化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公路运输、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征用、收购的未履行供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