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