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安装国家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工业炉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当限期淘汰。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