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在禁燃区内划定禁煤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划定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坚持保障民生原则,在划定前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进行评估论证。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