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
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非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租借自动监测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手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