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