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应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