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或者应当主持会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声明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时间、地点。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