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选民以无记名的方式投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投票选举。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的,应当在领票和投票时交验委托投票证。

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一人代写。文盲、老弱病残对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