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