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