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