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Chapter 3 选民登记Article 12In force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