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包括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明确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的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