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