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其他与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材料移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审议中提出的重大意见一时难以协调解决,或者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委员会应当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协商,并将协商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进入继续审议程序或者搁置审议。
继续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有关委员会的材料后,应当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工作方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汇报材料,向法制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