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二)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三)按时准确抄表,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结算服务;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六)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设置供水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