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由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负责管理;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县(市、区)园林部门明确单位负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