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1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有关委员会进行专门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