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1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18Amended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大代表。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